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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农业大学校直机关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
发布时间:2022-09-22 作者: 浏览次数:485

山东农业大学校直机关党委会会议

议事规则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 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》《山东农业大学基层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》等政策文件,结合校直机关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校直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全面负责校直机关党委党的建设,履行政治责任,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。

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,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党委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。

二、议事决策范围

第四条 校直机关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:

(一)党的建设的事项。

1.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;

2.落实党员大会(党员代表大会)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;

3.党建工作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改革举措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;

4.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;

5.党内表彰、奖励,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、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;

6.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;

7.党的纪律检查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。

(二)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。

1.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;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;

2.干部教育、培训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

(三)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、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、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。

(四)意识形态、统一战线、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(五)加强对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。

(六)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
三、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
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。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。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,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
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,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。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。

根据需要,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。

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,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、党委书记确定。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,党委书记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、充分沟通。

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。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党支部、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,广泛征求意见。

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,机关党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。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,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,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。

第十条 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。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。

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,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,但不得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表决。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,党委书记、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,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。

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过;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;暂不形成决议,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;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。

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,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本人必须回避。

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。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,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。

四、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
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相关党委委员组织实施,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。党委将建立有效的督查、评估和反馈机制,确保决策落实。

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执行。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;需要复议的,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。

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,主要包括:收集议题,印发会议材料,通知参会人员,做好会议记录,编发会议纪要。

五、附则

第十八条 本规则参照《山东农业大学基层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》制定。

第十九条 本规则由校直机关党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山东农业大学校直机关党委会议事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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